中國大陸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等18項標準制修訂項目,經國家藥監局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通過,現予以發布,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相應章節。
《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爲新增標準。《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亞基樟腦》《6-氨基間甲酚》《吡硫𬭩鋅》《水楊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雙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奧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鹽》爲修訂標準,替換《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中原有規定。
《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亞基樟腦》《6-氨基間甲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等6項標準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吡硫𬭩鋅》《水楊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雙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奧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鹽》等12項標準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在上述標準實施前,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可以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鼓勵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生產企業提前實施上述標準。
特此公告。
附件資料: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mtg/20260112145634170.html
國家藥監局2026年1月7日
重點擷取
18項標準核心調整:4項【新增禁用標準】與14項【修訂替換原有標準】。
(一)新增4項禁用標準(直接列入禁用原料目錄)
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
●若技術上無法避免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作爲雜質帶入化妝品時,其在化妝品中應小於0.1%(w/w)。
(二)修訂14項標準(替換原有規定)
1. 微生物指標:兒童/眼唇化妝品菌落總數限值調整
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的菌落總數限值從≤500 CFU/g(mL)調整爲≤100 CFU/g(mL)。
2. 有害物質:二𫫇烷限值大幅下調
二𫫇烷限值從原有30 mg/kg降至10 mg/kg。
3. 防曬劑:1款禁用/3款限用調整
※ 4-甲基苄亞基樟腦:從准用防曬劑調整爲禁用原料;
| 化妝品准用防曬劑 |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 | 其他限制和要求 | 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
| 二苯酮-3 | (a) 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和手部產品6% | (a)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 (a) 含二苯酮-3 |
| (b) 體用產品 2.2% | (b) 含二苯酮-3 | ||
| (c) 其他產品0.5% | |||
| 胡莫柳酯 | 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 7.34% | 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 |
| 奧克立林 | (a) 氣霧產品9% | ||
| (b) 其他產品10% |
4. 染髮劑:1款禁用/2款限用調整
※6-氨基間甲酚:從准用染髮劑調整爲禁用原料。
化妝品准用 染髮劑 |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 | 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 |
| 氧化型染髮產品 | 非氧化型染髮產品 | ||
| 甲苯-2,5-二胺 | 2.00% | 含苯二胺類 | |
| 甲苯-2,5-二胺硫酸鹽 | 2.0%(以游離基計) | 含苯二胺類 | |
5. 防腐劑/其他:1款禁用/4款限用調整
※吡硫𬭩鋅(ZPT):調整爲禁用原料,全面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
水楊酸 適用及(或)使用範圍 |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 | 其他限制和要求 | 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
| (a) 淋洗類髮用產品 | (a) 3.0% | 不得用於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 含水楊酸; 三歲以下兒童勿用 |
| (b) 除體用產品、接觸粘膜的產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綫筆、唇膏)和除臭產品外的駐留類產品和淋洗類膚用產品 | (b) 2.0% | ||
| (c) 體用產品、接觸粘膜的產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綫筆、唇膏)和除臭產品 | (c) 0.5% |
化妝品准用 防腐劑 |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 | 使用範圍和限制條件 |
| 氯咪巴唑 | (a)0.5 % | (a)淋洗類髮用產品 |
| (b)0.2 % | (b)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駐留類髮用產品 | |
| 甲基异噻唑啉酮 | 0.0015% | 淋洗類產品 |
| 聚氨丙基雙胍 | 0.10% | 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