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中國大陸國家藥監局發布《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等18項標準制修訂項目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 (2015年版)的公告(2026年第6號)

2026/1/16 9:08:00

中國大陸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等18項標準制修訂項目,經國家藥監局化妝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查通過,現予以發布,納入《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相應章節。

  《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爲新增標準。《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亞基樟腦》《6-氨基間甲酚》《吡硫𬭩鋅》《水楊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雙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奧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鹽》爲修訂標準,替換《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版)》中原有規定。

  《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中菌落總數限值》《二𫫇烷限值》《4-甲基苄亞基樟腦》《6-氨基間甲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等6項標準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吡硫𬭩鋅》《水楊酸》《氯咪巴唑》《甲基异噻唑啉酮》《聚氨丙基雙胍》《二苯酮-3》《胡莫柳酯》《奧克立林》《甲苯-2,5-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鹽》等12項標準自2028年1月1日起實施。在上述標準實施前,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可以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鼓勵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生產企業提前實施上述標準。

  特此公告。

附件資料: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mtg/20260112145634170.html

國家藥監局2026年1月7日

 

 

 

 

 

重點擷取

18項標準核心調整:4項【新增禁用標準】與14項【修訂替換原有標準】。

(一)新增4項禁用標準(直接列入禁用原料目錄)

丁苯基甲基丙醛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全氟辛酸及其鹽類。

●若技術上無法避免環四聚二甲基矽氧烷作爲雜質帶入化妝品時,其在化妝品中應小於0.1%(w/w)。

 

(二)修訂14項標準(替換原有規定)

1. 微生物指標:兒童/眼唇化妝品菌落總數限值調整 

眼部化妝品、口唇化妝品和兒童化妝品的菌落總數限值從≤500 CFU/g(mL)調整爲≤100 CFU/g(mL)。

2. 有害物質:二𫫇烷限值大幅下調  

二𫫇烷限值從原有30 mg/kg降至10 mg/kg。

 

3. 防曬劑:1款禁用/3款限用調整  

 ※ 4-甲基苄亞基樟腦:從准用防曬劑調整爲禁用原料;  

化妝品准用防曬劑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其他限制和要求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二苯酮-3(a) 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和手部產品6%(a)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a) 含二苯酮-3
(b) 體用產品 2.2% (b) 含二苯酮-3
(c) 其他產品0.5%  
胡莫柳酯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 7.34%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奧克立林(a) 氣霧產品9%  
(b) 其他產品10%

 

 

4. 染髮劑:1款禁用/2款限用調整 

※6-氨基間甲酚:從准用染髮劑調整爲禁用原料。  

化妝品准用

染髮劑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氧化型染髮產品非氧化型染髮產品
甲苯-2,5-二胺2.00% 含苯二胺類
甲苯-2,5-二胺硫酸鹽2.0%(以游離基計) 含苯二胺類

 

5. 防腐劑/其他:1款禁用/4款限用調整 

※吡硫𬭩鋅(ZPT):調整爲禁用原料,全面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

水楊酸

適用及(或)使用範圍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其他限制和要求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
(a)  淋洗類髮用產品(a) 3.0%不得用於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產品;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

含水楊酸;

三歲以下兒童勿用

(b)  除體用產品、接觸粘膜的產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綫筆、唇膏)和除臭產品外的駐留類產品和淋洗類膚用產品(b) 2.0%
(c) 體用產品、接觸粘膜的產品(如眼影、睫毛膏、眼綫筆、唇膏)和除臭產品(c) 0.5%

 

化妝品准用

防腐劑

化妝品使用時的最大允許濃度使用範圍和限制條件
氯咪巴唑(a)0.5 %(a)淋洗類髮用產品
(b)0.2 %(b)面部(含頸部)產品、眼部產品、口唇產品、駐留類髮用產品
甲基异噻唑啉酮0.0015%淋洗類產品
聚氨丙基雙胍0.10%不得用於可能具有吸入風險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