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非英語系地區輸入化粧品,其產品資訊檔案資料應注意哪些事
項?
A1:自非英語系地區入化粧品,倘採用原廠提供之檔案資料,原始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建立者,應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資料應如何保存?
A2: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應以書面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並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
日起,至少保存5年,並存放於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倘原廠已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亦得存放於原廠資訊系統或雲端空間備查。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資料無須提交主管機關。
三、輸入化粧品之產品資訊檔案內相關檢驗報告一定要在境內進行檢
測嗎?
A3:原廠於製造產品時為確保產品之品質與安全,訂有產品各項品質管制規格,完成檢驗報告,爰相關檢驗報告應由原廠提供,或部分項目
得由境內、外具試驗能力之化粧品業者或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試驗並提供檢驗報告。
四、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內相關檢驗報告,是否需由認證實驗室出具?
A4:未規定檢驗報告一定要由認證實驗室出具,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可依實際情況選擇具備檢驗能力之實驗室執行相關試驗,以確保
報告內容完整性與真實性。
五、境外原廠提供產品資訊檔案資料(如化粧品安全資料CPSR),可直
接作為台灣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嗎?
A5:由境外原廠提供之產品資訊檔案,其符合台灣法規部分之資料,得建立於台灣產品資訊檔案中。
六、同系列產品,可以建立成同1份產品資訊檔案嗎?
A6:產品資訊檔案無特定之建立格式,每一產品皆應依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第1至16項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
資料,倘為同系列產品,部分資料可共用,惟因配方比例及色素或香料成分不同,產品安全評估資料亦有所差異,爰每一產品都應有產品安全
資料。
七、化粧品製造廠因商業機密,不便揭露全成分等資訊予製造或輸入
業者,怎麼辦?
A7:倘製造廠因顧慮營業秘密,不便揭露全成分等資訊予製造或輸入業者知悉,建議雙方於商務契約確認保密條款,如保密措施、義務等,
或採取先存放於雲端空間,現場查核時再提供予稽查人員。
八、提供主管機關查核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資料,部分內容有缺失
時,可以補件嗎?
A8: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違反有關產品資訊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
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始予處罰;爰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部分,業者得於期限內補正。
資料來源:台灣食品藥物管理單位